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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1-16 13:00  






交通事故傷殘評估標準:確定鑒定標準的理論依據,實體問題不溯及既往原則。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國家質檢總局與兩高三部不存在任何行政隸屬關系,兩高三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并不能當然否定國家質檢總局于2002年3月11日發(fā)布《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苯Y合一般法治原則,程序問題一律以法律程序推進時現(xiàn)行有效并正在實施的程序法律規(guī)定為準,實體問題的處理原則上以實體問題發(fā)生時實體法律的規(guī)定為準,即便時過境遷,實體法律進行了修改,仍然以實體問題發(fā)生時的規(guī)定為準,如果適用新規(guī)定更有利于相關人員,則可適用新規(guī)定。因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評定屬于實體問題,原則上鑒定標準不溯及既往,應當以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實施的傷殘評定標準進行鑒定,而不能適用交通事故發(fā)生之后新制定的標準進行鑒定。



理論界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的理解:(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確認性質確認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就其內容而言是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但不是獨立的行政行為。1、資產評估與審計的方法具有相同的地方,例如資產評估機構在進行評估作價時,往往采用與審計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監(jiān)盤、函證、抽樣、測試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確認性質是當事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但交通事故認定并不直接涉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性質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用“交通事故認定書”代替了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詞。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確認性質是當事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但交通事故認定并不直接涉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責任”二字的取消意味著認定書的性質由責任認定改為事實認定,明確了認定書的證據屬性,這也是認定書證據說的起因。


交通事故評估與鑒定結論制作主體不同、內容表達不同、制作程序不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jing既是zhen查人員又是證據制作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zhen查人員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回避。即作為鑒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書取證程序與我國現(xiàn)行法律相違背。影響主要來自兩個方面:評估機構按某一時點對企業(yè)的資產進行評估后,企業(yè)資產、股東權益必然發(fā)生增減變化。其二,根據民事證據分類勘驗筆錄是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xiàn)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主體、制作程序均不同。其三,現(xiàn)場筆錄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獨立的證據形式,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已經通過蕞高院的答復予以明確,并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反觀,交通事故認定是是有具有行政機關基于專業(yè)知識依職權作出的用于反映交通事故實際情況的書面認定書,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屬于公文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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