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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評估標準:確定鑒定標準的理論依據,實體問題不溯及既往原則。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國家質檢總局與兩高三部不存在任何行政隸屬關系,兩高三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并不能當然否定國家質檢總局于2002年3月11日發(fā)布《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苯Y合一般法治原則,程序問題一律以法律程序推進時現(xiàn)行有效并正在實施的程序法律規(guī)定為準,實體問題的處理原則上以實體問題發(fā)生時實體法律的規(guī)定為準,即便時過境遷,實體法律進行了修改,仍然以實體問題發(fā)生時的規(guī)定為準,如果適用新規(guī)定更有利于相關人員,則可適用新規(guī)定。因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評定屬于實體問題,原則上鑒定標準不溯及既往,應當以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實施的傷殘評定標準進行鑒定,而不能適用交通事故發(fā)生之后新制定的標準進行鑒定。
理論界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的理解:(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確認性質確認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就其內容而言是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但不是獨立的行政行為。1、資產評估與審計的方法具有相同的地方,例如資產評估機構在進行評估作價時,往往采用與審計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監(jiān)盤、函證、抽樣、測試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確認性質是當事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但交通事故認定并不直接涉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性質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用“交通事故認定書”代替了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詞。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確認性質是當事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但交通事故認定并不直接涉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責任”二字的取消意味著認定書的性質由責任認定改為事實認定,明確了認定書的證據屬性,這也是認定書證據說的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