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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佛山增城蘿崗擅長宅基地房買賣糾紛的律師
廣東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哪些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的范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占有權。村民因住房出賣、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準、或喪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因兩戶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準而相互調劑,經過批準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經依法申請批準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便享有對宅基地的獨占權,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A法、擅自使用或剝奪其宅基地的使用。對于宅基地上舊有的建筑設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處理,不得影響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使用。
2、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不論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長短及其建設情況如何,宅基地使用權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剝奪。對于宅基地上的建房,與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受法律的長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自由形式權利。
3、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圍內建筑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5、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屋一并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Z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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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增城從化蘿崗花都區(qū)宅基地申請分配收回糾紛律師
廣東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要符合哪些條件?
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每戶農民建房用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規(guī)定,不得超越批準建房。一、農村房產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合法轉讓,但是不得出賣給集體之外的成員。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1、現(xiàn)在住房影響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規(guī)劃,需要搬遷重建的;2、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3、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shù)芈鋺羟覒鬉口已遷入的;5、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A法轉讓現(xiàn)有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2、一戶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3、戶A口已遷出不在當?shù)鼐幼〉?4、年齡未滿18周歲,又不具備分戶條件的;5、雖在農村居住而戶A口未遷來當?shù)氐?6、其他規(guī)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3、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fā),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案件審理中房屋增值情況等,合理確定。
村民因住房出賣、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準、或喪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因兩戶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準而相互調劑,經過批準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對于你支付的購房款適當考慮與你應當支付的房屋使用費進行折抵,如有余額,由出賣人予以返還,對于區(qū)位補償價部分,一般按照出賣人承擔主要責任、購房人承擔次要責任的原則,由出賣人對你進行賠償。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開發(fā)和炒房地產的行為。對將現(xiàn)有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的,除了不再批準新的宅基地外,還應按其經營場所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從經營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費。對于戶A口已經“農轉非”的人員,應適時核減宅基地面積。另外,城鎮(zhèn)職工要求自費建房應由城建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經地政部門批準后統(tǒng)一征A地、建房,不準私自到農村買地、租地建房。
廣州村民宅基地房房買賣合同爭議律師宅基地房屋贈與糾紛律師
廣州戶Z口遷出宅基地后,還能享受拆遷利益嗎?
律師解答:宅基地房屋拆遷分為房屋的補償部分和宅基地的補償部分。(一)因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權的:1、因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guī)劃和為村鎮(zhèn)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這兩種情況下,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如果拆遷的時候戶Z口已經遷出去了,便對宅基地的補償部分沒有份了,對于房屋的補償部分,可以按照繼承關系分割部分補償款。不過房屋的補償金額一般很少,幾萬到20萬不等,所以一般分不了多少錢。
相關案例:
沈大與二是同胞兄弟,沈家的老宅子共有三部分房屋組成,一是祖Z傳的南北2間房屋,由沈父修建;二是1979年沈大、沈二夫婦和4名子女共8人一同申請建造的房屋;以及1990年由沈二夫婦及子孫等共10人一同申請建造的房屋(由于沈大早年離開家庭前往市區(qū)工作,并在市區(qū)娶妻生Z子,因此1990年新建房屋時便沒有寫上他的名字)。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相應的承包經營收益權應當?shù)玫奖U稀?
后弟兄二人相繼去世,后輩們各自生活也相安無事。然而,到了2011年,老宅子被納入了動遷范圍。根據(jù)與拆遷單位簽訂的拆遷協(xié)議,沈二的子女們共取得6套安置房屋,這成為引發(fā)兩家人矛盾的導Z火索。
沈大的妻子認為,公公沈父生前曾立有遺囑,將祖Z傳的南北2間房屋中的一間由長子,即自己的丈夫繼承,此外在1979年申請建房時,丈夫也是申請人之一?,F(xiàn)在老宅動遷了,自己及子女有權享有安置房屋的相應比例份額,然而沈二的子女卻在未通知己方的情況下就與拆遷單位簽署了安置協(xié)議,導致其未取得任何份額。所以,要求獲得140余平方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積或者180余萬元的安置房屋折價款。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辦企業(yè),需要使用農村土地的,應當先走國家征A地手續(xù),將土地性質變?yōu)閲型恋兀⑷〉脟型恋厥褂脵嗪?,方可在該地塊上建設,否則該建筑就屬于違A法建筑。這樣的請求讓二的子女們無法接受,只同意給付沈大妻及其子女老宅子的房屋評估總價即4萬余元。
法Z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涉案被拆遷房屋系農村宅基地房屋,其中與沈父、沈大有關的房屋為南北2間房屋及1979年申請新建的房屋,其余房屋則與其無關。
由于沈父、沈大的去世早于上述房屋被拆遷,已非被安置對象,其原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亦因去世而自然喪失,屬其所有并可被繼承的財產僅為南北2間房屋及1979年申請新建的房屋中所有權中的一部分,且該部分權益因房屋被拆遷而轉化為對地上物的補償,即被拆遷房屋評估總價中的一部分。本案中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總價為4萬元,經計算,其中屬于沈大妻一方的份額僅為數(shù)千元。2、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在法官做了思想工作后,二的子女表示,愿以被拆遷房屋評估總價給付對方,這是對自己的部分民事權利的處分,該處分并無不當,可予照準。故法Z院6套安置房屋產權歸沈二的子女所有,其應于生效日起10日內給付對方被拆遷房屋評估總價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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